优惠原则
涉外税收优惠原则可以分为全面优惠原则和特定优惠原则两种。全面优惠原则指对外国纳税入和本国纳税入分别制定两套完全不同的税法,给予前者以全面的税收优惠,使外国纳税入的整个税负都低于本国纳税入。特定优惠原则是指对外国纳税入和本国纳税人在采用同一套税法的基础上,选择某些特定项目,或在某些特定地区给予外国纳税入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目前世界上实行涉外税收优惠原则的国家,大多采用特定优惠原则。因为实行全面优惠放弃的税收收入多,即税务成本较高,这直接影响一国的财政收入水平,而且全面优惠也会带来不同等条件下涉外企业和本国企业的竞争,使本国企业处于不利地位,不利于把利用外资与发展民族经济有效地结合起来。因此,除非处于迫切需要大规模引进外资的特定时期,否则各国都不会轻易采用这种优惠原则。相比较,特定优惠具有税制简化、内外税负合理、税收优惠的针对性强以及税务成本较低等优点,因而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从实践看,各国所实行的特定优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特定行业的外国投资所得实行税收优惠。其特定行业主要是急需快速发展的某些先行产业,如农业、能源、交通等。二是对某些特定项目的外国投资所得给予税收优惠。如对向外国债权入支付的贷款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对技术转让与技术服务所得实行税收优惠。三是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特定优惠。四是对特定地区的外国投资者实行税收优惠。如为加速某些地区的开发,对来这些地区投资的外商给予税收优惠。这些地区可能是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等经济特区,也可能是经济落后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