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滑动税。对进口税则中的同一种商品按其市场价格标准分别制订不同价格档次的税率而征收的一种进口关税。其高档价格的税率低或不征税,低档价格的税率高。征收这种关税的目的是使该种进口商品,不论其进口价格高低,其税后价格保持在一个预定的价格标准上,以稳定进口国内该种商品的市场价格。滑准税最早出现于重商主义时期(1670年)的英国谷物法。该法规定,当小麦每夸脱价格在53先令4便士至80先令时征税8先令,当小麦每夸脱价格低于53先令4便士时征税16先令,以便使英国小麦市场经常保持较高价格,以保护封建农场主的谷物生产。谷物法的实施引起了新兴资产阶级与封建地主阶级的斗争,在1849年废除。其后只有少数国家使用。日本1978年~1979年税则中对一些有色金属规定了滑准税。例如,供精炼用的生锌块,每公斤的海关价格低于202日元时征税8日元;海关价格每公斤低于210日元高于202日元时,征收其中的差额,使其含税价格为210日元;海关价格每公斤高于210日元时免征关税。其目的是使进口生锌征税后的价格保持在每公斤210日元的水平上,以此稳定国内市场上的生锌价格,有利于以锌为原料的加工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