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包括:
(1)一般级别管辖。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眼申请的复议,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即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分别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管辖;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国家税务总局管辖。
(2)特殊管辖。①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②对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管辖。③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眼申请的复议,由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④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最终批准的税务机关管辖。⑤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
(3)移送管辖。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受移送的复议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
(4)指定管辖。税务机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又不能协商解决的,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