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纳税人应纳税款或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的税务行政文书。《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是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退)税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向申请人下达的书面执行通知。纳税人可以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免(退)税。减税、免税、退税的申请须经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退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退税决定无效。纳税人办理申请减免(退)税,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按规定不需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除外)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证件、证明等手续凭证,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办理程序申请、报批。《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可有效地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排除外界对税收执法的干预,有利于严肃税收执法,保障税收法规、政策实施的统一性和杜绝各种随意性减免(退)税行为及其由此造成的国家税款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