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全部纳税人应缴纳农业税税额与计税收入的比例。这个比例,如果是对全国来说的,就叫作全国平均税率,如果是对省来说的,就叫作省的平均税率,如果是对县来规定的,就叫作县的平均税率。国务院根据农业税条例第10条规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税平均税率分别规定为:北京15%、上海17%、河北15%、山西15%、内蒙古16%、辽宁18%、吉林18.5%、黑龙江19%、陕西14%、甘肃13.5%、宁夏13.5%、青海13.5%、新疆13%、山东15%、江苏16%、安徽15%、浙江16%、福建15%、河南15%。湖北16%、湖南16%、江西15.5%、广东15.5%、广西14%、四川16%、贵州14%、云南14%。西藏地区征收农业税的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自行规定注(l)。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本地实际,分别规定所属各地区的税率,各县市可以根据上级规定的平均税率,分别规定所属乡镇的税率,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后执行。1961年统一调减全国的农业税征收任务后,由于有一些省调高农业税计税产量,使条例规定的税率与实际执行的平均税率有所变动。1995年全国农业税决算年报统计的平均税率为8.7%。
注(1)根据当时的行政区划,天津市包含在河北省之中,海南包含在广东省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