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代理办法的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注册税务师的责任和税务代理机构的责任。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和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代理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一年。以上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除按《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税务代理机构违反《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机构从事地方税代理业务时,违反《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或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处理。税务机关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惩戒处分时,应当制作文书,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