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联属企业
跨国联属企业的具体界定条件,在联合国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分别制定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中已有原则规定:
(1)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2)同一跨国自然人或法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便构成关联企业关系。
跨国联属企业以其纵向关联关系看可包括:
(1)总机构与其外国分支机构之间的隶属关系;
(2)母公司与其外国子公司或孙公司之间的受控关系;
(3)总机构与所属分支机构的子公司之间的联属关系等;
跨国联属企业从其横向关联关系看可包括:
(1)同一总机构所属的不同外国分支机构之间的联属关系;
(2)同一母公司控制的不同外国子司或孙公司相关之间的联属关系等。
跨国联属企业和无关联企业的根本区别在于:跨国联属企业从同一集团总利益角度考虑,来处理其企业间的日常交易和其他经济往来,其交易价格可人为提高或降低,即通过转让定价等方法,对国际收入和费用进行不合理的分配,来达到最大限度逃避国际税负之目的。而无关联企业属独立经济利益主体,其企业间交易和其他经济往来遵从市场竞争原则,其企业间的收人和费用分配合理。
据统计,在目前世界贸易总量中,约有三分之一左右的交易是在跨国联属企业之间进行的。各国政府出于税收目的,都对跨国联属企业之间的收人和费用分配问题进行关注,并按照国际公认的有关原则,结合本国具体情况,作出一些严格的限定,以免税收权益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