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斯特税收思想
李斯特的税收思想,主要体现于他对保护关税的论述中。他认为德国资本主义经济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应采取保护主义。李斯特抨击了英国古典学派的自由放任和“世界主义”政策,认为它忽视了国家的作用和不同国家经济发展的民族特点,因而竭力反对自由贸易政策,主张实行保护关税制度。李斯特认为,财富的生产比财富本身重要得多。向国外购买廉价商品,似乎可以增加财富,看起来比较划算。但从长远来看,将会阻碍德国工业发展,使德国长期处于从属国地位。为了培养德国的生产力,政府必须采取保护关税政策。他说:“保护关税如果使价值有所牺牲的话,它却使生产力有了增长,足以抵偿损失而有余。由此使国家不但在物质财富的量上获得无限增进,而且一旦发生战争,可以保有工业的独立地位。工业独立以及由此带来的国内发展,使国家获得了力量,可以顺利经营国外贸易,可以扩张航运事业,由此变化可以提高,国内制造业可以发展,对外贸易可以加强”。(《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28~129页)。为了发展德国的制造业,李斯特建议征收进口关税来建立保护制度。不过,他认为,在采用这种制度时要逐渐进行,以免不正当地损失现有利益。而且,当受到保护的工业建立起来以后,应将进口税率降低。他提出,最初的保护税率可以定为40~60%,待到新工业建立以后,继续课征的保护关税税率为20~30%,而当这种发展完成之后,应终止执行保护关税政策。为了发展德国的制造业,李斯特建议征收进口关税来建立保护制度。不过,他认为,在采用这种制度时要逐渐进行,以免不正当地损失现有利益。而且,当受到保护的工业建立起来以后,应将进口税率降低。他提出,最初的保护税率可以定为40~60%,待到新工业建立以后,继续课征的保护关税税率为20~30%,而当这种发展完成之后,应终止执行保护关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