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批准纳税人停止营业申请的税务行政文书。《核准停业通知书》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出的,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核定停业的起、止日期,要求按期办理停业手续而向申请停业的纳税人下达的书面核准通知。纳税人因季节性生产经营及其他原因,需暂时停业而不发生应纳税义务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申请审批表申请停业,停业期间纳税人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停业期满,纳税人应立即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若需延期停业,必须在停业期限届满之日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期停业申请。核准停业通知具有法律效力,一经税务机关批准签发,纳税人必须严格遵守核定的停业期限,到期必须立即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并办理有关恢复纳税事宜。纳税人违反了上述有关规定,要承担相应的税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