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审判监督程序

来源: 编辑: 2004/05/27 14:36:40 字体:
    又称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再审制度作为特殊的审判程序,与一审、二审在提起的主体、诉讼客体。提起的期限与要求、管辖法院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第一,再审程序只能由有关法院提起,一审、二审程序分别可以由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双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第三人提起;第二,再审程序的诉讼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一审程序诉讼客体是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审程序的诉讼客体是一审法院已经作出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第三,提起再审程序没有法定期限,发现判决、裁定有错误,随时可以决定再审,提起一审,二审程序有法定的时效限制;第四,再审程序可由原审人民法院提起并进行,也可由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并进行,而一审程序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二审程序只能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相关资讯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价值管理

    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价值管理免费听

  •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免费听

  •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所得税汇编

    所得税汇编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