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各国政府通行的对外国居民公司设在本国的分支机构的税收处理办法。分支机构是总机构的派出机构,与总机构是属一个法人实体。当一国的居民公司在另一国设立分支机构时,因其同属一个法人实体,公司的居住国要将其居民公司连同分支机构的所得汇总征税。但由于公司与分支机构同时位于两个不同的国家,受两个课税权主体管辖,所以如何对分支机构所得征税,就涉及到有关国家的税收权益问题。从各国的法律规定看,外国公司以分支机构的形式前来投资,该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因此在税收上不具有所在国的居民公司身份。其分支机构所在国仅能就分支机构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而对于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总机构在汇总向其居住国纳税时,一般允许从中抵扣,即采用抵免法避免对分支机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