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晋政府实行对自耕农征收赋的税收制度。曹魏时期推行的大规模屯田制度在魏末逐渐被破坏以后,公元264年,司马昭决定“罢屯田官,以均劳役”,把大量的屯田客和电四士卒转化为自耕农。晋武帝太康元年(公元280年),规定了课田制度:男子1人有权占田70亩,女子30亩。这是应种上地的限额,不是实际授予的土地数额。占田之中,了男(16—60岁)有50亩、丁女有20亩、次丁男(13—15岁、61—65岁)有25亩要课税,称为课四,每亩课田收税谷8升。不管田地是否占足,均按此定额征收。西晋政府通过课四,一方面征收了赋税;另一方面意在达到“寓劝于课”,通过征收实物的种类与数量,达到劝她农民种田的目的。经济史学界对课田制的认识,长期存在是劳役地租还是实物地租、是田制还是税制的不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