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制度
在社会,税收制度的建立,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兼顾与可能的原则。任何一个国家在建立税收制度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保证它的政府支出需要。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而税收收入却是有限的,它不能不受到一定时期税源的制约,这就要求对二者合理兼顾,以求得需要与可能之间的平衡。同时,社会主义国家和纳税人之间不存在根本利益的冲突;社会主义公有制使国民收入的创造和国收入的分配都有可能有计划地进行,从而,为国家需要与税源可能之间的平衡有计划地进行,从而,为国家需要与税源可能之间的平衡提供了条件。
二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原则。税收分配的对象来自社会再生产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只有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速度持续增长,税源才会越来越充裕。相反,如果经济不发展,生产不增长,税源就会枯竭。所以,国家税收制度包括税种的建立、征税对象的确定和税率的设计等,只有着眼于经济发展,才能壮大国家的物质基础。
三是公平税负,区别对待的原则。公平税负是指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对同部分、同行业内部的不同生产者课以同等的税收,做到公平税负,借以强化价值规律的作用,促进竞争,鼓励先进,鞭策落后,降低劳动耗费,提高经济效益。区别对待则是指国家根据其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对不同地区、不同产业部门、不同产品在税收上采取的某种差别待遇。一般说来,凡是国家政策需要加以鼓励或照顾的,税收征管就应该轻一些,凡是国家政策需要加以限制或特殊调节的,税收征课就应该一些。公平税负与区别对待辩证统一的关系。只讲公平税负,不讲区别对待,也就无从体现政策;只讲区别对待,不讲公平税,则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要求。只有在公平税负基础上区别对待,才能更好促进经济发展。
四是简化税原则。国家税收制度的建立,必须注意适当简化税制。如果把税种搞得过于复杂,把稽征和缴纳手续定得过于繁琐,不仅会给纳税人带来额外负担,不利于经济核算,而且也会使政府的征收费用增加,但是,税制的简化也要适当,要以不削弱税收促进经济发展,调节各方面经济关系的经济杠杆作用为前提,不能为简化而简化。否则,也将给经济带来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