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轻税基础上,实行稳定负担,是国家在农业税收上采取的一贯政策。所谓稳定负担,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区范围内,农业税计征的常年产量和税率稳定不变,增产不增税,让农民有计划地安排生产。有更多的资金投入扩大再生产,从而加速农业生产发展。稳定负担就一个具体单位来说,是指计税的产量和税率在一定时期内稳定不变,增产不增税,并非绝对额不变。因为尽管计税的常年产量和税率不变,但由于土地的变化,计税价格的调整以及年景丰欠的不同,征收的绝对额是有变化的。目前,农业税稳定负担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全国农业税征收总额保持不变,从1961年至今,农业生产发展了,但农业税负担基本稳定在原来的水平上;二是常年产量一定5年不变,在此期间内,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计税的常年产量不子提高,因怠于耕作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计税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这项政策对鼓励农民积极发展生产,不断提高生活水平,巩固工农联盟起了良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