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税
北洋政府在帝国主义列强干预下,沿用清末关税制度。1922年,因银价下落,经外国列强同意,改为按上海1921年至1922年间6个月平均批发市价为计税价格,仍按5%计征。
1928年,国民政府宣告关税自主,并公布固定进口关税暂行条例,自1929年2月1日施行。1931年,实行固定税则,税目分为16类647目;税率分为12档,最低为5%,最高为50%.1934年修订税则,税目有16类672目,税率为15档(包括免税档在内),最低为5%,最高为80%.抗日战争爆发后,为调整进出口贸易,统制进出口货物,制定了战时夫税政策,对医药、交通器材等实行减免税;日用必需品按原税率的1/3征收;奢侈品与非必需品则禁止进口。战后税则恢复1934年旧制。1946年8月,国民政府重新修订关税税则,对进口货物分别实行免税、减征、重税和寓禁于征的进口税政策。战后美国加强对华全面渗透,课取在华种种减免进口税特权或优惠。例如,1947年10月,国民政府与美国签订《中美参加国际关税与贸易一般协定》,规定对美货减免进口税的达110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