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农业税条例的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随同农业税正税征收的一种地方性附加收人。地方附加一般不超过纳税人应纳正税的15%。在种植经济作物比较集中、收入较高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农业税附加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30%。1961年中央调整农业税负担时,规定附加比例一律降为不超过10%。1964年,为解决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经费不足问题,中央同意各省增加附加比例,提高到不超过 15%。农业税地方附加是随正税一起征收的,正税减免或增加,地方附加随之减免或增加;办理农业税超征或减免退库时,地方附加随正税同时办理。除国家规定征收的农业税地方附加外,任何地方不准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加征附加或搞摊派。农业税附加原属预算外资金,从1996年起纳入财政预算。其管理使用原则是先筹后用,不同时期有不同用途,目前主要用于兴修乡村桥涵、道路,中小学校舍修缮,兴建水利工程等地方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