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费用和损失的扣除
税法实施细则对准予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做了详细规定,主要有:
(1)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2)借款利息。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3)交际应酬费。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的,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4)工资和福利费。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5)坏账准备。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