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纳税人
为了衔接资源税的新旧税制,对以下情况在纳税人方面还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l)1994年1月1日前未纳盐税的盐如何征税。1994年1月1日前出场未缴纳盐税的盐,是指库存在盐业运销环节,尚未由运销单位销售出去的盐。这部分盐按原盐税规定应由运销单位在运销环节缴纳盐税。盐税取消后,按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盐的运销单位不再是资源税的纳税人。为了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对这部分盐的征税采取过渡办法,即在其销售时,由盐的运销单位在运销环节按照现行资源税条例规定缴纳资源税。
(2)新、老储备盐的出场或动用应当如何征税。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在出场(厂,下同)和在销区储备期间的国家储备盐不再免税,所以,对1994年1月1日后出场储备的盐(可称之为新储备盐),应同其他用途的盐一样,在出场时征收资源税。对1994年1月1日前出场储备的盐(可称之为老储备盐),考虑到新、老储备盐的税负平衡和征税规定上的衔接,对老储备盐,在动用时一律由动用单位按照现行资源税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就地缴纳资源税。如果动用单位对老储备盐的产地划分不清,按从高适用税额的原则征收资源税。
(3)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签定的销售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供货的,依照现行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额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