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上述联营分回利润补税的规定仅限于地区税率差异,如果联营企业因享受税收优惠而适用税率低于投资方适用税率的,则不需补税。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联营企业的补税办法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中途转让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款项,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投资损益,依法缴纳所得税。其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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