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课税
根据课税目的的不同,可将资源税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一般资源税是指国家对使用、开采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所有权征收的税,主要体现在对资源的有偿使用。级差资源税是指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其目的主要是调节级差收入,促进公平竞争。对资源课税一般采用从量等额征收、从量差额征收、从价定率征收、从利征收等4种计税标准。
我国对资源占用课税历史悠久。公元前8世纪以后春秋时期的官山海可以说是资源税的萌芽。战国时期的铁税、唐代对开采银、锡的征税、清代的矿税等,都具有资源课税的性质。国外一般将土地、矿藏等列入资源课税的范围。我国历代王朝和政府均对资源如矿业资源、盐业资源等实行课税,并成为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征收盐税。目前,我国现行税制中在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个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