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汉朝政府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汉高祖四年(公元前203年)开始征收。规定15岁至56岁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缴纳120钱,用作购置车马兵器的军费。文帝时改一算为40钱,武帝时又恢复到120钱为一算,其后算赋数额多次变动。一算数额的高低,决定了人民负担的轻重。算赋的征收为国家增加了大量的财政收入,也贯彻了国家的奖惩原则。汉朝政府规定,对商贾和奴婢加倍征收算赋,每人每年240钱。为增加人口,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规定女子15至30岁不结婚者分为五等,每升一等加征一算;有妇女怀孕者,免其夫算赋一年。算赋在每年8月征收。此外,元代时也征收过算赋,但其内容已与汉朝不同,是一种按户、丁或资产征收的赋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