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特产税减免
(1)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2)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时起,免税1至3年;
(3)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缘地区、贫困地区和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4)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或免税。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当地征收机关,征收机关调查核实后,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报上一级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规定合理的减免税,有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促进农业生产的合理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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