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品的交易行为按成交额征收的一种税。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征收这种税,但在征收对象及范围上各有不同。中国的交易税是对特定产品、特定场所的交易行为按交易额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国,交易税历史悠久,税名不一。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1月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交易税列为全国开征的税种之一。征税项目为棉花、药材、土布、粮食、牲畜5项产品。1950年7月又规定,将征税范围限制在只对有牙纪市场者征收。1951年第三届全国税务会议确定:交易税征收地为交易行为所在地,避免中途检查与事后追补。征收品种适当缩小,只限于牲畜、粮食,在全国开征。交易税征收办法为直接征收和委托代征。牲畜税率为5%,起征点为1头;粮食税率为2%,起征点为2斗;其他大宗产销货品税率为2%~5%。1951年11月,为适当平衡机制棉布与土布税负,土布交易改征货物税。1953年修正税制时,将交易税中的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交易税改征货物税;停征药材交易税;仅保留牲畜交易税,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1962年,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订的《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开征集市交易税。至此,中国的交易税只有牲畜交易税和集市交易税两个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