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税务监察机构设置及其管理权限划分的制度。包括4个方面:(1)各级税务机关单独设置税务监察机构。专门负责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国家税务总局设监察司;省级税务局设监察处;地、市级税务局设监察科;县级税务局设监察股。税务所配备专职或兼职监察干部。(2)税务监察人员的配备要适应监察工作需要。各级监察机构的正、副职领导的任免、调动、奖惩,必须事先征得上一级监察部门的同意。各级监察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当于本级机构领导级别的监察专员、监察员、助理监察员。(3)税务监察对象的管辖范围,原则上按“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体制划分。对于重大案件,必要时,上级监察机构也可直接调查处理。(4)各级监察机构在本局局长领导下进行工作。监察业务受上一级税务监察部门的领导和同级国家监察机关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