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条鞭法”、“类编法”、“明编法”、“总赋法”等。明代中后期阶级矛盾日益激化,农民暴动此起彼伏。为缓和矛盾,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官吏中一些头脑较清醒的曾试图改变赋役制度。嘉靖二 十六年(公元1547年),应天巡抚欧阳锋在履亩丈田,划定等别的基础上实行“征一法”,即将一切应征的粮米,皆计亩均输,并以田定每年之役。此后,又有细银法、一串铃法等办法出台。明神宗万历初年,以张居正为首,全面整顿军事、政治和经济,在财政上实行一条鞭法。主要内容:以州县为单位,原有赋役总额不变;改粮长征收为官府统一征收、解运;改里甲轮流充役为官府统一雇役;田赋、银差、力差、额办、派办、京库岁需及官府所需其他物品一概以地计丁,并为一条,统一征收银两。自此赋役趋于合一,实物税改为货币税,是我国赋税史上继两税法后的又一重大改革。后因豪强阻挠、官府推行不力,此制未能彻底实施。到清康熙末年,推行摊了人地,才最后完成赋役合一的改革。一条鞭法的实行使赋役合征,使国家赋税收入大有增加,客观上起到了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这项制度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大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