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稽征管理要尽量为纳税人提供便利。这是税收稽征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税收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原则之一。它的主要内容是:任何一种税的稽征管理都要求既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又要考虑尽量给纳税人纳税以便利,避免因征收管理制度的不合理,而给纳税人带来的时间、精力和经营方面等的不应有的损失。从而,有利于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纳税人节约纳税费用,减少额外经济损失。纳税便利原则是税收稽征管理方面的一个古老的原则。英国古典经济学家斯密曾把它列为赋税的四种原则之一。他指出,各种赋税完纳的日期及完纳的方法,须予纳税者以最大便利。在现代,世界各国的纳税便利原则的贯彻,已不限于纳税日期和纳税方法方面,而且作了更广泛的扩展。具体包括:各项税收法规必须明确、具体和尽量简化,同时要保持连续性,不要作经常变动,以便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和执行。要尽量使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改进稽征技术,简化稽征手续。要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检查、发票管理和账簿管理等方面尽量为纳税人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