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达到某种特定目的而设立的税种。我国的特定目的税,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陆续设立的。1979年开始经济体制改革后,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同时出现了基本建设规模过大,消费基金增长过快,国民收入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发展国民经济,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各个方面,国家在采取各项措施的同时,开征若干特定目的税,以便运用税收工具,强化宏观调控。例如,为了合理使用能源,促进企业节约用油,并加速以煤炭代替烧用石油的进程,开征了烧油特别税。为调节奖金和工资的分配,开征了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为了有助于集中必要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有利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对以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开征了建筑税。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之取代建筑税。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和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这样,就建立了中国的特定目的税系列。目前特定目的税主要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城建税。
特定目的税的特点主要有:(1)政策目的鲜明。(2)政策目的超过财政目的。特定目的税的实施成效,不以收入多寡而论,是其不同于一般税种的一大特征。(3)灵活性较大。在税种设置、税率设计、减税免税等方面,根据贯彻国家政策的需要适时调整,不是固定不变的,如烧油特别税现已被并入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