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公文
税务公文主要包括以下十一类十二种:(1)命令(令)。适用于发布重要的税务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3)指示。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4)公告、通告。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5)通知。适用于发布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6)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7)请示。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8)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用“报告”。(9)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的事项。(10)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和知照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征询意见或建议,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11)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
税务公文具备以下特点:(1)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税收业务实践性。税务机关是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关,其主要任务是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制定税收政策和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由此制发的相关公文,都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同时,每件税务公文的制定形成,都是根据税收实际工作的需要,用于指导税收工作,加强和完善税收征管。因此,税务公文具有很强的税收业务实践性。(2)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对涉税行为规范力。税务机关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的职权,履行税务执法的权力。对涉税行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因此,依据现行税法及相关法规制定的税务公文也就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对不规则税收行为的有效约束力。(3)具有特定的体式和处理程序。为维护公文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便于规范公文处理,国家统一制定了公文体式和处理程序,要求各机关必须严格遵循不能违背。税务机关制发的税务公文严格依照上述国家规定实施,以体现税务公文制发的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