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权益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2)税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故意刁难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3)纳税人可以依照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4)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5)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一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6)纳税人有权要求退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征收的税款。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在按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