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协商程序
缔约国主管当局之间进行协商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纳税人提出的不符合协定的征税问题。
二是执行协定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需协商解决。
相互协商程序分两个阶段:
一是在纳税人居住国提交案情,某些情况下可在纳税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进行。
二是双方主管当局直接互相联系、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当认为达成协议需要口头交换意见时,可以通过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指派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进行。该程序赋予双方主管当局不需经过外交途径而直接对话协商的权利,有助于及早解决问题。
为执行上述相互协商程序,联合国范本还建议,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适当的双边程序、条件、方法和技术,以促进上述双边行动和相互协商程序的执行。我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都参照两个范本的有关规范,制定了具体的有关协商程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