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救国公粮。农业税的别称。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对农业生产者征收的一种粮食税。1931年1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规定征收农业税。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按照全家每年主要生产的农业品收获数,以全家人口平均计算,确定每人每年征收的最低数及适用的累进税率。农产品平均每家每人收获量在4石以上缴纳公粮,分12级,最低为每4石征1%,最高为每15石征16.5%。富农则从2石起征1%。农业税在农产品收获后1至2月开始征收。凡红军家属、雇农及分得田地的工人免税。农民收人已达起征点,但仍不能维持其一家生活的,以及因改良种子、改良耕种所增加的农业收入,可以减税或免税。因自然灾害,或遭受自匪摧残的区域,按灾情轻重确定减税或免税。由于革命根据地农业生产受多种因素影响,发展不平衡,农业税在最初征收时,统一税率只是原则规定,各省可按照当地情况制定适当的农业税制度。1933年9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又颁布了单独的《农业税暂行税则》。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公粮是各革命根据地财政收人的最重要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