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退还
税款退还的范围:
(1)误收退税。指由于税务机关工作疏忽错征、多征税款的退还。
(2)误缴退税。指由于纳税人错用税率、计算错误等原因,多缴税款的退还。
(3)结算退税。包括:①企业按照计划预缴税款,结算后超过应纳税款部分的退还。②为加强税收管理,规定纳税人先按照应纳税额如数缴人国库,经核实后从中退还应退的部分。③对某些纳税人,税务机关先依法计征税款人库,再从中退还准予减、免的税款。④某些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应当先按照税务机关的意见缴纳税款,然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裁决确有错征、多征税款的,应予退还。
(4)政策性退税。政策性退税包括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和专案批准的退库项目,如出口产品退税,合营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退税等。
(5)其他退税。指的是由于其他某些特殊原因需要退税的,如企业销货退回等。
税款退还的期限:
(1)税务机关对多征税款需退还给纳税人的,从发现之日起60日内予以退还,也可以按照纳税人的需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2)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多缴税款,应当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报告。税务机关自收到纳税人申报退税报告之日起60日内办理退税手续予以退还,也可以按照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税款退还的程序:
(1)申请。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收入退还申请书”,详细说明要求退税的理由,同时,提供原纳税凭证,以作审核退税的依据。
(2)查核。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退税的理由和依据应当认真查核,并对申请退税的时效进行查证。经查核属实后,填写“收人退还书”呈报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审核、批准。
(3)退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后,通过国库办理退税手续。已经批准的退税,从批准退税通知到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超过期限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