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不得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税务争议或纠纷,而必须由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来决定、裁定或判决。其原因在于,税务机关的征税权力是税法赋予的,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自由处分。如果调解,税务机关作出的让步是一种失职行为,有违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同时,对于实体税收权利义务而言,征纳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因此无法通过平等的协商来解决争议或纠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在审理税务行政案件时,只能以决定、裁定或判决的方式,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对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而不能要求或主持双方当事人以协商的方式解决税务争议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