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原统购粮食价格的30%和原超购粮食价格的70%的比例计算出的综合平均收购价格。从1985年起,国家取消过去粮食收购“定购”与“超购”的单价差额,统一采取综合形式的粮食合同定购价格,即按过去定购价格的30%和超购价格(在原定购价格基础上加价50%)的70%计算出综合平均单价,作为粮食“倒三七”比例价。其计算公式为:粮食“倒三七”比例价=定购价×30%+(定购价十定购价×50%)×70%。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就是将应征收的农业税的粮食数量任务,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成货币金额征收。继续征收粮食的,粮食部门也按“倒三七”比例价与财政部门结算、划转税款。经济作物产区同粮食产区一样,改按“倒三七”比例价折征农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