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对不动产转让课征的税收。 1946年6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契税条例》,1949 年以后被台湾当局沿用并曾多次修正。不动产的买 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者,均应购用公定契纸,申报缴纳契税。但在开征土 地增值税区域的土地,兔征契税。纳税人及税率如 下:买卖契税,由买受人按契约所载价额的7.5%申 报纳税;典权契税,由典权人按契约所载价额的5% 申报纳税;交换契约,由交换人估价立契,各就承受 部分契价2.5%申报纳税,有给付差额价款者,其差 额价款按买卖契税税率课征;赠与契税,由受赠人估 价立契,按契价7.5%申报纳税;分割契税,由分割 人估价立契,按契价2.5%申报纳税;占有契税,由 占有不动产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人估价立契,按契价 7.5%申报纳税,先典后卖者,可以原纳典权契税额 抵缴买卖契税,但以典权人与买主同属一人者为限。 下列情况免税:各级“政府”及其经营的邮电事业、公 立学校等因公或业务使用而取得的不动产;“政府”因公务需要,以公有不动产交换,或因土地重划而交 换不动产取得所有权的;因继承而取得不动产所有 权的;家庭农场因扩大经营规模或共同经营,在同一农业专业区内交换农业用地且经主管机关证明的。 纳税人应于不动产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契约 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请为所有人之日起 30日内,填具契税申报书表,检同产权契约书状凭 证,向当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契税。稽征机关收到 申报后,应于15日内审查完毕,查定应纳税额,发单 通知纳税人。由纳税人申报契价,未达申报时。由当地不动产评价委员会评定标准价格,依评定标准 价格计征契税。纳税人应于稽征机关核定税额通知 书送达后30日内缴纳,并领回原缴证件。凡因不动 产的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及占有而办理所有 权登记者,地政机关应凭缴纳契税收据办理权利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