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抵免限额
综合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在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为比例税率的情况下,上述公式可简化为:
综合抵免限额=来自所有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
综合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比较简便。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纳税人所有来自外国所得的税收抵免限额,与其在国外缴纳的全部所得税额进行比较,确定允许抵免额,在向居住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综合抵免限额在不同条件下对跨国纳税人和居住国利益有不同的影响。当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经营普遍盈利且各外国税率高低不等时,采用综合抵免限额对纳税人有利。因为这种方法把来源于不同国家的所得汇总计算,使高税率国出现的超限额与低税率国出现的不足限额互相冲抵,可以增加纳税人获得抵免的税额。但如果跨国纳税人对外投资所在国全是高税国或全是低税国,则各国同时发生超限额或不足限额,就不会出现超限额和不足限额的互相冲抵。因此当跨国纳税人国外经营活动盈亏并存时,即在有些国家盈利。在有些国家亏损,采用综合抵免限额,因盈亏互抵,计算抵免限额的基数减少,抵免限额变小,这对跨国纳税人不利,但对居住国是有利的。由于综合抵免限额能给本国居民带来一定的税收优惠,所以常被一些资本过剩的国家作为鼓励对外投资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