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税务行政复议主体,参加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复议代理人。其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称为当事人。复议申请人是依法有权申请复议的人或组织,具体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复议被申请人是国申请人申请复议而被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税务机关;复议第三人是同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第三人是有独立地位的复议参加人,只能参加到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复议中去;复议代理人是受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实施复议行为,参加复议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