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唐朝中叶封建政府征收的田赋附加税。因是在所种粮食未成熟前征收,故名。唐肃宗以后,连年用兵征战,国库空虚,以至发不出官俸。代宗广德二年(764年),政府规定向每亩苗征税钱15文,用于发放官俸,号青苗钱。又有地头钱,每亩征25文。大历五年(770年),二者合而为一,亦名青苗钱,每亩征35文。大历八年(773年)又统一规定,青苗地头钱,天下每亩15文。青苗钱是额外征税,本是向有青苗的苗头征收,后来田里无青苗者也被征课。两税法实施后,青苗钱不属于归并的租。庸、杂徭之列,而是属于田亩之税涸此继续保留下来,与两税中的地税同时征收。贞元八年(792年),京兆府青苗钱每亩增3文。此后,青苗地头钱的税额大体为每亩18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