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封建政府对海外贸易征收的实物税。唐、宋时期,海外贸易发展迅速,为加强管理,唐朝在广州等主要通商口岸设有市舶使,北宋则陆续在广州、杭州、明州(今浙江宁波)、泉州、密州(今山东诸城)等地设立市舶司。宋朝政府规定:对进出口货物实行抽分制度,即将货物分成粗细两色,官府按一定比例抽取若干份后,将所抽货物解赴都城,征收实物形式的市舶税。市舶税是宋王朝财政收人的一项重要来源。北宋中期,市舶税收入达42万缗左右;南宋初期,市舶税收入占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超过 10%。元朝政府规定:对进出口货物抽分,细色(珍贵品)十取一,粗色(一般商品)十五取一。后改为细货十取二,粗货十五取二,另征收舶税,三十取一。市舶税在元政府的财政开支中也占有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