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纳税人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的学说。其代表人物为德国法学家奥特·麦雅(Otto Mayer),认为在这种关系中,国家以优越的权利主体身份出现,国家课税权的行使以税法一一课税处分——滞纳处分一一税务罚则的模式进行。这种“查定处分”是纳税义务的创设行为,而不单单是纳税义务内容的确定行为。纳税人的行为满足课税要素时,纳税义务并不立即产生,直到“查定处分”进行,纳税义务才产生。该学说代表较为正统的观念,是从税法基本概念作出的推理。它抓住了税收是国家利用政治权利强迫纳税人服从这一核心问题,突出了国家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特殊地位,其论据是充分的。但是这一学说也有局限性。一是没有说明税收法律关系的经济性质,当一些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的规范相继引人税法范畴之后,用此学说难以作出圆满的解释。二是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得到越来越多人的承认,但是如果将税收法律关系视为纳税人对国家权力的服从关系,则税法与其他行政法性质上没有根本差异,税法构成独立部门法的理论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