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到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规定范围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是指有偿或视同有偿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和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或视同有偿转让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征税。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纳税人既提供应征营业税的劳务,又从事应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行为,为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凡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