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产、进口或采购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对其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对产品课税,在中国已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周朝征收的“山泽之赋”就带有对物课税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实行过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其中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就是对产品征税。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时,将原工商税征税对象中工业品的大部分和农、林、牧、水产品划作产品税的征税对象,开征了产品税。产品税的特点是:(1)以特定产品和它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具有对物征税、以物为基础确定税制要素的特点。计算和征收是依据产品是否应税和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额、销售数量或者采购支付的金额或进口金额。(2)税收收入及时。稳定。(3)产品税为价内税。(4)产品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的从价计税和定额税率的从量计税两种方法。(5)产品税征收计算简化、便于征管。产品税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收购和进口应税产品的法人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个体工商户等一切单位和个人。产品税的征收环节是产品每经过一道生产加工环节就要征一道税,税负随生产加工环节的增加呈阶梯式上升。产品税的减免,主要有政策性减免、出口产品免税退税、以税还贷和特殊情况减免等。1994年税制改革时,取消了产品税,原来征收产品税的工业品生产、销售和进口产品、委托加工产品,改为征收增值税;原来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的,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