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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案件移送书

来源: 编辑: 2003/12/08 11:29:42 字体:
    税务机关对构成犯罪的税务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移送交接文书。税务案件移送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就违反税法情严重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件,向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移送交接手续的实施文书。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薄、记账凭证,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和已扣、已收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相应条款处罚;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相应条款处罚;

    (3)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相应条款处罚;

    (4)企业、事业单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相应条款处罚;

    (5)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相应条款处罚。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移送司法机关从重处罚,并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相应条款规定处以罚金;

    (6)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7)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9)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10)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1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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