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
我国的契税起源于东晋,后历代延袭,政部经政务院批准,规定对国营、集体单位免征契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土地禁止买卖和转让,征收土地契税规定自然停止。“文化大革命”时期,契税曾一度停征。改革开放以后,房地产交易日益活跃,产权变动出现了一些新情况,财政部先后于1981年、1990年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全面恢复征收 契税,并对契税政策作了一些调整。但契税的征收对象仍只限于房产。为了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按照公平税负、合理负担、规范税制、统一税政。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要求,1997年7月18日,国务院重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后的契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行为均征收契税。契税的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凡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变动,承受人申报纳税时,契税征收机关首先要查明其土地房屋权属的合法性,再准予缴税,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契税属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地方财政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