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机构
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场所;
(2)税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情况、税务师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4)税务师事务所章程、合同、协议书;
(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经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当将其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税务代理机构对其所属的税务师按照规定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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