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该程序包括:
(1)复议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在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之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受理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告之理由和诉权;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将其发还申请人,书面通知限期补正。
(3)决定审理方式,向被申请人发送复议申请书副本,审阅复议材料;
(4)复议机关调查取证,召开复议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以表决的方式决定复议结果;
(5)根据复议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制作复议决定书,报请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签署,并送达执行,复议即告终结。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复议程序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