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无形资产的计价。无形资产的计价,一般以原价为准。按其来源不同,分为3种情况:受让的无形资产。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原价,包括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人员培训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额为原价;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商誉的计价,只有在一个企业买受另一企业时才发生,其价值以买者付给卖者价款总额与买进企业所有净资产总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商誉的价格由买卖双方根据有关历史资料和预期未来收益协商确定。
(2)无形资产的摊销。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用摊销方法将其价值在整个使用期(即受益期)内逐渐摊入成本费用。无形资产应当自企业开始受益的年份起,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其中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有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不少于10年的期限内摊销。无形资产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