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在车站、码头、机场和公路、铁路、水路、交通要道专门负责货运税收管理的专业性税务派出机构。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1988年《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在车站、码头、机场、交通要道和货物集散地,会同有关部门设置联合检查站;未设联合检查站的地方,经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单独设置税务检查站,执行税收稽查任务。税务检查站的稽查范围,是在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公路、水路等交通要道,执行税收稽查任务。稽查经营者,贩运者在出运、中转,运输环节的应税产品与携带的税收管理合法凭证是否相符。税务检查站的设置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一种形式,在堵塞税收漏洞,促进以法治税,增加财政收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95年7月,国家税务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下发了《关于禁止在公路上设立税务检查站的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顾全大局,不得在公路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检查站。在公路上撤销税务检查站以后,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针对征管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对税收进行源泉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流失。要积极与公安、交通、林业等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掌握货流动向及税源动态,正确行使税务检查权,做到既要坚决打击偷逃税不法行为,又要保证货畅其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