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民人均口粮和收入规定免征农业税的数额标准。从1979年开始,农业税征收实行起征点办法。起征点的口粮标准是:以生产队为单位,水稻地区400斤,杂粮地区300斤,兼种水稻和杂粮的地区,适当低于水稻地区而高于杂粮地区。经济作物地区在计算起征点时,可参照当地平均人均分配收入水平(原则上相当于口粮标准的金额)核定。在起征点以上的生产队,因缴纳农业税而使口粮水平下降到起征点以下的,可酌情给予减征照顾。实行起征点办法,对帮助农民休养生息,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原来一些低产贫困地区享受免税照顾的社队,绝大部分农民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再对一家一户的口粮及收入水平核定起征点,在实际执行中比较困难。因此,农业税起征点办法于1983年停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