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累进税率”的对称。以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累进税率的一种。凡税基超过某个级距,即以其全额适用相应级距的税率征税。全额累进税率有二个特点:(1)对具体纳税人来说,在应税所得额确定以后,相当于按照比例税率计征,计算方法简单。(2)税收负担不合理。特别是在累进分界点上税负呈跳跃式递增,不尽合理。甚至会出现增加的税额超过增加的课税对象数额的现象,不利于鼓励纳税人增加收入。如我国1950年的工商业税中对所得的征税,就适用全额累进税率。它规定所得额在300元以下的,税率为5%;300元至400元的,税率为6%;10000元以上的,税率为30%。假设某纳税人年所得额为300元,其应纳税额为15元(300元×5%);如果年所得额为400元,其应纳税额为24元(400元×6%)。如果年的所得额为10100元,其应纳税额为3030元(10100元×30%)。